有關血的法庭訴訟主要牽涉到兒童。有時,仁愛的父母懷着尊敬的態度請求使用不含血的醫療方法,有些醫護人員便尋求法庭的支持去强制輸血。當然,基督徒同意法律或法庭有權採取行動制止虐待或疏忽兒童的事件。也許你曾讀到有些父母以殘暴的手段虐待兒童,或不予以任何醫藥照顧。這是多麽可悲!顯然國家有權,而且也應當,採取行動保護一個受忽視的兒童。即使如此,與關心兒女的父母請求院方採用優質但卻不含血的醫療方法相較,我們可以很容易看出兩者其實大有分别。
“我發覺[耶和華見證人的]家庭關係緊密、充滿愛心,”弗蘭克爾(Lawrence S. Frankel)醫生報導説。“他們的兒童受過良好教育、關心别人和態度尊敬,……甚至看來可能更樂於聽從醫療指示。這可能表示他們願意在自己的信仰容許範圍內接受醫藥的幫助。”——美國休斯敦M.D.安德森醫院及腫瘤研究院兒科部,1985年。 |
這些訴訟案通常集中於在院留醫的兒童身上。孩子是怎會在院留醫的呢?為甚麽他會在醫院裏?原因差不多總是:由於關心的父母把孩子帶到醫院裏以便取得優質的醫療護理的緣故。正如耶穌對孩子深感興趣,基督徒父母也留意照顧自己的兒女。聖經談及‘母親温柔地乳養自己的孩子’。耶和華見證人便對兒女懷有這種深摯的愛。——帖撒羅尼迦前書2:7;馬太福音7:11;19:13-15。
所有父母自然都作出一些影響到兒女的安全和生命的決定:家裏會使用煤氣抑或燃油去取暖?他們會帶孩子作長途的駕車旅行嗎?孩子可以去游泳嗎?這些事都牽涉到若干風險,甚至生命的危險。但社會承認父母會審慎行事,因此在差不多所有影響到兒女的決定上,父母均操有頗大的決定權。
1979年,美國最高法庭清楚聲明:“法律對家庭的觀念基於一項假設:在成熟、經驗及作出生活上種種困難決定所需的判斷力方面,孩子有所欠缺,但父母卻具備這些條件。……即使父母[在一個醫療問題上]所作的決定牽涉到若干風險,這並不足以自動使作決定之權從父母轉移到國家的某個機構或官員手中。”——帕勒姆對J.R.
小弗萊徹(James L. Fletcher,Jr.)醫生評論説:“我恐怕現存的醫學判斷被專業的傲慢所取代並非罕見。被視為‘現今最佳’的治療法在明日便受到修改或捨棄了。一個‘虔信宗教的父母’,以及一個堅信自己所推薦的治療法絶對必須的傲慢醫生——那一個較為危險呢?”——《兒科月刊》,1988年10月。 |
在同一年,紐約上訴法庭作出裁定:“若要決定一個兒童是否未獲得適當的醫藥護理,最重要的因素……是父母有否按照周遭的環境向兒女提供一項可接納的醫療方式。法庭不能根據父母到底作了‘正確’抑或‘錯誤’的決定而展開調查,因為目前的醫學雖有極大進展,卻很少能够作出如此決定性的結論。法庭也不能擔任代理父母的角色。”——霍夫鮑爾案。
請回想一下父母要在外科手術及採用抗生素之間作出選擇一事。每種治療法均有其風險之處。仁愛的父母要負責衡量治療法的各種風險、效益和其他因素,然後作出選擇。關於這點,塞繆爾斯(Jon Samuels)醫生在1989年10月的《麻醉學新聞》月刊提議有關方面重温一下“在影響到兒童的醫療命令方面給法官的指引”一文,這篇文章採取以下的立場:
“根據目前的醫學知識,醫生尚未能够憑着合理程度的肯定預測病人會存活抑或死亡。……若需要在程序方面作出選擇——例如醫生提議一種程序有百分之80的成功機會,但父母卻不贊成,可是父母並不反對一種只有百分之40成功機會的程序——醫生就必須採納從醫學上説來風險較大,但卻不受父母反對的途徑。”
既然事實已經顯示在醫學上使用血一事帶有許多致命的危險,而且有其他各種有效的處理方法,避免用血豈不是甚至可能風險較小嗎?
基督徒的兒女若需要接受外科手術,基督徒自然會衡量許多不同的因素。每一項手術,不論是否使用血,均帶有若干風險。有哪個外科醫生會提出保證呢?父母也許知道,有些技術精良的醫生曾對見證人兒童施行無血的手術而相當成功。因此,醫生或醫院的辦事人員即使寧願採用其他方法,與其在法律上提出訴訟而造成許多壓力及花費大量時間,他們和仁愛的父母合作豈不是更合理和首尾一貫嗎?或者父母可以將孩子轉送到另一間醫院,其中的醫務人員在處理這些病例方面經驗豐富,並且樂於予以協助。事實上,不用血的方法甚至更可能是優質的護理,因為正如我們在上文指出,這樣行可以幫助家庭“達到合法的醫藥目標和非醫藥目標”。
* 可參看第30-1頁附錄翻印的醫學文章“血:誰的選擇?誰的良心?”
Copyright © 2007 Watch Tower Bible and Tract Society of Pennsylvania. All rights reserved.
|
|